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做任何使用,可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他有一塊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目前都沒有使用,可否免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因都市計畫而被劃分為公共設施之用地(例如: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等),在未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目前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者,當年即可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若保留期間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外,餘按6‰稅率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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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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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6-0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