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遲誤申請復查,可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接受隔離、治療及檢疫者,若有遲誤申請復查期間的情形,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補行復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可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補行申請復查。舉例說明,張小姐收到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10年5月31日止,依規定應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復查,但張小姐因為配合防疫居家隔離至110年7月5日為止,無法於期限內申請復查,可在隔離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也就是110年8月5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行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的權益不會受影響。

疫情升溫,為讓宅在家中防疫的民眾安心處理稅務事項,桃園稅務局網站首頁設有「肺炎疫情稅捐申辦專區」線上服務,提供完整的線上服務,請多加利用,以網路代替馬路,減少外出感染風險。如果對於申請復查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 分機 2572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網址:https://tytax.tycg.gov.tw/home.jsp?id=221&parentpath=0,82
肺炎疫情申辦專區

更新日期:110-06-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