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等營利事業不適用最低稅負。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度施行以來,該所常接到公司行號來電詢問,其究應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最低稅負並繳納基本稅額?實施最低稅負之目的,係為改善營利事業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甚至完全免稅之不公平現象,要求營利事業至少負擔一定比例的所得稅,以促進租稅公平。因此,營利事業如果未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者,即不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下列營利事業,不必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三、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四、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六、辦理清算申報或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 七、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 八、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應瞭解相關稅法規定,自行檢視是否為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並依規定申報繳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