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如長期不使用者,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牌照稅將計算至停駛前一日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長時間不使用時,車主可至各地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即可據以計算至停駛的前一日,倘車主已繳納今(110)年稅款,稽徵機關將主動按日計算退還溢繳稅款,如需將退稅款項匯入車主帳戶,請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時,攜帶車主本人之存摺帳號資料,以利稅捐處儘速辦理退稅匯款事宜。

該處進一步表示,目前監理機關僅受理現場申請報停,尚無提供線上申請之服務,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逕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臺北區監理所服務電話:02-26884366)。

該處特別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報停後如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倘經查獲仍會受罰,請民眾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葉淑儀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尤鎧政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10-06-04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