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若有屬非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應併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以免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一般醫療院所之門診收入,除屬於健保給付項目、非健保給付項目外,尚有屬於就診者自費項目之收費,如脈衝光、果酸護膚、雷射超音波美白等美容整形、減重門診、針灸減肥、植牙、三伏貼及轉骨配方等,其中對於健保給付之收入係由健保局核撥並將資料通報稅捐稽徵機關,故此部分均能誠實申報收入,而民眾自費項目之收入則因稽徵機關掌握來源較為困難,致常有短、漏報情形,故醫療院所若有漏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者,將涉及違章,除依法補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