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存款、動產、不動產或其他債權皆為欠稅執行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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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各項稅捐,逾繳納期限30日未繳納,經移送執行者,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執行。

  稅務局指出,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會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行政執行工作。凡屬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存款、動產、不動產或其他債權等皆為欠稅執行的標的。欠稅人收到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切不可置之不理,否則行政執行署將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如對薪資所得、存款扣押收取,或對動產、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更甚者對人身拘提、管收。且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尚需負擔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的郵資費、扣押收取存款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衍生的指界費、測量費、鑑價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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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6-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