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禁止店內用餐可申請減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餐飲業等營業使用房屋係依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本市公告餐飲業自110年5月22日起不得內用,如餐廳營業場所用餐區停用且與其他仍使用面積區隔,可向地方稅務局所屬8分局提出申請,停用部分房屋稅按月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降低納稅人房屋稅負擔。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今(110)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書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課稅所屬期間為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申請核准案件如已繳納本局將主動辦理退稅。若業者使用場地是承租的,雖然房屋稅減輕受惠的是房屋所有權人(房東),但是所有權人因受疫情影響申請減稅時,必須由業者(房客)說明使用情形,等於雙方偕同申請減稅事宜,也給予彼此更多討論降租空間。

  地稅局提醒,為減少疫情期間民眾外出洽公之風險,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 )、行動應用程式(APP)「中稅e把照」或地方稅網路申報平台(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辦。

更新日期:110-06-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