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扣繳稅款未依限繳納應罰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扣繳義務人自動將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始能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只加徵利息之規定,公司之扣繳義務人已扣未繳,與應扣未扣或短扣之情形不同,故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最長以30日為限,即15%,尚無自動補報補繳只加計利息之適用。 該所呼籲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應依限儘速向公庫繳款,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徒增負擔。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