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內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未於申報書註明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事後仍可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限內,向稅務局補行申請;例如王先生於110年5月12日申報土地移轉,稅務局核定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0年6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則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期限即為110年6月30日。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由於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稅率依據土地漲價幅度適用累進稅率為20%、30%、40%,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僅為10%,兩者稅額差距甚大。民眾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須於申報書註明適用該項優惠,倘不小心遺漏,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內補提申請,以確保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問題,也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6-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