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緩繳之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仍會遭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分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遭移送執行者,除應納本稅、加徵滯納金外,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之,如寄送傳繳通知、執行命令等郵資,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記、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免增加上述負擔,仍建議於期限內繳納。

更新日期:110-06-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