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以為買賣車輛只要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銀貨兩訖手續便完成了,而在車輛售出多年後,接獲被處罰鍰或追補稅款的繳款書時,才驚覺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嚴重性。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稽徵機關無從獲悉,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由於車籍資料並未更新,無論使用牌照稅、燃料費,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該局提醒民眾,車輛所有權轉讓時,應確實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始可免除讓渡後仍須負擔繳稅義務或遭處罰的困擾。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5-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