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申報契稅之契據免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移轉行為時,依法應申報繳納契稅,而所書立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移轉契據,則免貼繳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讓與不動產所有權,僅係將違章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受讓人,故其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5-3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