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何時繳納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本年(110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故6月1日至6月2日繳納,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6月3日及6月4日繳納者,因已逾2日,應加徵滯納金1%,以此類推。

 

新聞稿連絡人:郭姿伶

聯絡電話:02-24331888轉322

更新日期:110-04-3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