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營業使用,雖低於房屋現值之起徵點仍無法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持房屋稅單至稅務局洽詢,房屋現值已低於起徵點10萬2,000元為何還需繳房屋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課稅現值雖低於課徵房屋稅之起徵點,但房屋若供營業使用仍無法免徵房屋稅。也就是說,房屋現值10萬2,000元以下之房屋且供住家使用者,可免房屋稅;而非供住家使用者,則無免稅之適用。如果該房屋部分供營業用,部分供住家用,則營業用部分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住家用部分仍可免徵房屋稅。

  另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條例之課徵範圍;惟如供設攤營業或店家的營業面積延伸到騎樓,因非供公眾通行使用,依法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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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5-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