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買房屋若符合自住要件,請記得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他新買的房子,沒有出租,沒有營業,單純自己住,為何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住宅用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外,尚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度才可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如果超過9月22日才提出申請,就要等到次年方可適用。若沒有提出申請,就會喪失權益,依規定係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提醒民眾,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採累進稅率課徵,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不累進,兩者相差最少4倍。民眾新購房屋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5-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