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免稅之公有土地,應由用地機關或管理機關負繳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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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東港分局表示,國有土地只要沒有出租收益及不是供事業用地使用,皆適用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地價稅;至於縣、市、鄉、鎮所有的公有土地,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各款規定,也可申請免徵地價稅;其餘沒有免稅規定適用的公有土地,例如:出租、供外包營業的員工餐廳或商店、被私人占有的土地等等,本分局將按不符合免稅土地使用面積向管理機關發單開徵,管理機關如非土地實際使用人,可檢附資料申請由用地機關或占用人代繳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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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5-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