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喜宴、喜餅、婚紗照等屬個人消費行為,不得開立三聯式發票喔!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秋意漸涼、歲末將至,俗話說:「有錢沒錢,取個漂亮老婆好過年!」,每年10-12月是結婚旺季,相關產業如飯店喜宴、糕餅業及婚紗業等營業人,紛紛推出優惠促銷專案,吸引新人目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消費者: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喜宴或購買相關婚宴用品亦均屬個人消費行為,於購買上揭相關物品或勞務時,不得要求銷售人開立以○○公司或商號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發票收執聯。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營飯店業、糕餅業及婚紗業之營業人於開立發票時,應注意銷售對象是否正確,如屬自然人消費行為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交付買受人,倘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緃未逃漏營業稅,但亦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仍應按查明認定之銷售總額,處百分之五行為罰。
該局特別呼籲消費者及營業人,若有上述情形,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如有疑議或需洽詢辦理程序,可洽該局各稽徵所詢問,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474】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賴秀麗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