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竣登記之土地,雖因合意解除契約回復所有權,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土地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合意解除契約,仍應申報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因合意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嗣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賣方(回復原狀)之義務,此返還土地之移轉行為,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故申請人需持雙方解除契約協議書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於繳清稅款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有前述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之情形,賣方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退還,故民眾在進行不動產移轉時應謹慎思考。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5-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