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所出具收據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包含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收租簿、收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單據因屬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免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管理委員會對外收取費用而出具收據,仍屬於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管委會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若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就近至稅務局所屬各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帳號,即可運用該系統開立繳款書。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10-05-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