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期間之起算日大不同同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是兩者期間之起算日是不同的。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如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舉例說明,林君對基隆市務局補徵其107-109年地價稅不服,應在補徵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如您對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有任何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分機602、605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王秀琴

聯絡電話:02-24331888分機605

更新日期:110-05-1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