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時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者,始得適用申請不課徵土地增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土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後,剩餘持分再移轉並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於有效期限6個月內,惟核發時點、權利主體及持分已變動,應重新申請該證明書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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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5-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