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繼承母親所有土地,因故多年未辦理繼承登記,是否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當然包含取得土地所有權,繼承人雖未辦妥繼承登記,但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的要件,繼承人仍可依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期限,依土地稅法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適用。
民眾對地價稅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107
更新日期:110-05-2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