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免稅車輛,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遷移未設同址,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者,以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若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二人非屬同一戶籍之成員,已不合免稅規定,自遷出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嗣後符合免稅規定者,仍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等相關資料,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並自申請日起免稅。

為避免徒增稅負,籲請民眾留意,以維護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5-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