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依期限報繳營業稅,應加徵滯納金及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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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依照規定期限繳納營業稅,並於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完成申報,否則每逾2日除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外,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
北區國稅局指出,因營業稅申報期限為每單月15日,依規定如延遲二日申報,即在16及17日兩日申報,仍免處罰,因此少數營業人常習慣遲至17日才申報,如15日適逢星期五,因公務機關週休二日,延遲至次週一報繳時,則須加徵滯納金及滯報金。例如某公司因會計人員疏失,未依規定期限於15日完成申報及繳納,而該日為週五,當延至次週一申報時,因該公司應納稅額高達200萬元,除加徵20,000元滯納金外,另額外負擔最高限額滯報金12,000元。
該局提請各營業人,除應依規定期限繳納營業稅外,尚須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