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加計之利息可俟核課確定後再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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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不論應補稅額繳納已否,均可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惟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因已逾稅款之繳納期限,尚應自該項補徵稅額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按日加計行政救濟期間之利息。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後有應補徵稅額,納稅義務人若因續行訴願依法繳納半數稅額,僅須就本稅的部分繳納半數,而無須就繳款書上所載之行政救濟加計利息繳納半數;俟核課確定後有應補徵之稅額者,稅捐稽徵機關再依法計算行政救濟期間之利息,一併通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