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疫情新北提供延期分期及減輕稅負措施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疫情升溫,新北市疫情已拉高為第三級警戒,配合政府停業之業者,稅捐處將主動減少房屋稅;配合政府停業之娛樂稅業者,也將主動停徵娛樂稅。新北稅捐處並表示,為減輕該市納稅人負擔,另提供以下租稅協助方案: 一、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車主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的車輛,不擬使用者,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停駛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新北稅捐處提醒車主,停駛的車輛如欲恢復正常使用前,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再行駛公共道路,以免被罰。 二、停業或營業面積減少減輕房屋稅 1.飯店因受疫情影響而未使用之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可依 屋主申請由原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稅。 2.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停止營業的休閒娛樂場、觀展觀賽場所、活動中心等 使用房屋,稅捐處將主動調降其配合停業期間的房屋稅稅率,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 三、娛樂業者可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1.查定課徵的娛樂業者,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申請准予扣 除未營業天數或未使用的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2.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停止營業之娛樂業者,稅捐處會主動辦理配合停業期 間停止課徵娛樂稅作業。 四、因疫情治療隔離檢疫,房屋稅可延長繳納期限 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等,因接受隔離治療、隔 離或檢疫等影響,無法於本年度5月31日法定繳納期限內繳納房屋稅者,延長其繳納期限至6月30日;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前述延長申請作業,無須事先申請,只需要在隔離治療後檢附治療、隔離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即可。 五、納稅人因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於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 定繳納期間內繳納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者,可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延期期限最長12個月,分期最長可達36期。

民眾如欲瞭解更詳細之租稅協助內容,可至稅捐處官網 https://www.tax.ntpc.gov.tw/cp-2221-9050-4fce8-1.html新冠肺炎地方稅專區查詢。

 

資料詳洽:

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消費稅科 專委葉淑儀02-8952-8000轉600

房屋稅:房屋稅科科長陳世榮02-8952-8000轉510

地價稅:土地稅科 科長邱美玲02-8952-8000轉263

延期或分期繳納:企劃服務科股長劉恩璇02-8952-8000#156

新聞稿聯絡人:企劃服務科股長劉渟琳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10-05-17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