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按月課稅,拆除應即時申報,維護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房屋如已焚燬、因年久失修而坍塌或是因安全因素而拆除重建等情形,應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避免事後因舉證困難,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經該局查明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的期間,自申報當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的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按月依使用情形計課,舉例說明,納稅人房屋在110年2月拆除並申報,且經查明房屋屬實,則自110年2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只須繳納109年7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共7個月的房屋稅。

如您對於設立房屋稅籍或使用情形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轉2412-2420
中壢分局:4515111轉302-307
大溪分局:3800072轉202-205
楊梅分局:4781974轉202-207
蘆竹分局:3528671轉202-20

線上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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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5-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