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 申報繳稅可延長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發布令延長今(110)年5月至7月七大稅目包括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及房屋稅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因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權益。其中5月份申報繳納之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房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30日。
該局說明,本次延長申報繳納期限,是針對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才可適用;若無遭治療、隔離、檢疫,仍應在原法定期限內報繳。本次延長申報繳納期限之適用對象「免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各該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這個月正值房屋稅繳納期間,民眾倘要進一步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該局設有專人諮詢窗口,網站並建置「防疫安心e稅專區」提供24小時全天候線上服務及相關資訊,民眾可多加利用。
110年期房屋稅諮詢窗口電話7239131分機210。民眾如有相關問題,亦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5-1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