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辦理遺囑信託登記,信託期間是否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辦理遺囑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是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但是,如果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因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即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如果該地上房屋是由受益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遺囑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地上房屋仍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在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的範圍內,應由信託登記之所有權人(受託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自申請之當年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或 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5-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