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行駛公共道路,無需補徵使用牌照稅,但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大甲區劉小姐來電詢問,報廢車輛若行駛於公共道路,是否會遭受處罰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報廢後行駛道路被查獲者,並無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無需補徵使用牌照稅,但仍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作為一般交通工具,行駛公共水陸道路者,由交通管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報廢車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規定,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與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之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性質不同,因此無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該局提醒民眾,倘車輛尚未確定日後是否繼續使用,可先行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停駛期間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5-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