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影響,5月房屋稅繳納期限可展延至6月30日!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0年房屋稅開徵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但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依財政部110年5月7日發布令釋,房屋稅繳納期限准予展延至同年6月30日,展延繳納期限之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如上述人員於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地稅局舉例說明,小華因疫情接受隔離治療,小華須繳的110年房屋稅,可展延至110年6月30日,但如小華於110年7月6日才結束隔離治療,則小華須繳的110年房屋稅可展延至110年7月26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該局網站設有「肺炎疫情稅捐申辦專區」,提供民眾申請延期分期繳納、減免及申辦等多元服務,可掃描QR code或連結https://reurl.cc/Xe1NnM即可輕鬆線上辦,安全又方便。

您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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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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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稅捐申辦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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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5-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