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購買房屋,應由買受人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該局說明,買賣契稅為契價之6%,契價則是移轉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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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5-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