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無次數的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且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倘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得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倘有再行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稅捐稽徵機關將會追繳原退還的稅款。但若重購的土地屆滿5年再行移轉後又重購土地,還是可以再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並無申請退稅次數的限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5-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