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土地增值稅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由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是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由夫或妻一方行使前述請求權,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者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及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發載有「本案為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案件」字樣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者申報時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10-05-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