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之房屋或土地申請分單繳納,對於未繳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詢問公同共有之房屋或土地已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或地價稅,為什麼還會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來的傳繳通知?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繼承而取得房屋或土地,雖然未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依法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未設管理人,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即使向稅務局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或地價稅,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所以雖已繳納分單稅額,對於剩餘未繳納之欠稅,因屬連帶債務,仍有可能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財產。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下列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312、313

更新日期:110-05-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