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須出具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的認定基準,如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超過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才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於原地價的認定,則以應給付差額的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為原地價。

  該局提醒民眾,「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非取回請求權人原有的財產,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另101年12月26日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故僅能由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由繼承人或債權人代位行使。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