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符合課徵田賦者,若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原已核准課徵田賦案件,在原有條件不變者,無須每年重新申請,若因繼承、贈與或買賣、信託等方式致所有權變更者,如仍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准予繼續課徵田賦,如未重新申請者,將會從取得土地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符合申請要件者,務必於5月1日至5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關單位會同實地勘查認定,符合規定者,將會造冊送稅務局據以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 ,土地所有權人無須另外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