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稅捐須加徵滯納金,辦理自動轉帳免煩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按滯納稅額加徵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繳納截止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限繳日期則會順延至第1個工作天,惟今(110)年度開徵之房屋稅繳納截止日為110年5月31日(星期一),無順延限繳日之適用,故房屋稅6月1日起繳納皆屬逾期,但因稅法規定每逾2日始加徵1%滯納金,所以6月1日、6月2日仍免徵滯納金,自6月3日起加徵1%滯納金。除此之外,已逾繳納期限之稅款亦無法就近在超商繳納。民眾如果擔心工作繁忙忘記繳納稅款,可以至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轉帳,只要帳戶有足夠存款,稅務局會在繳納截止日當日才扣款,不僅免除奔波的辛勞,也可以避免因逾期繳稅而加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