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全戶戶籍遷出 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全戶戶籍遷出,即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如因工作或子女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出時,應特別留意,以免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屬於特別稅率,需符合規定的要件才能適用,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工作或子女教育關係,將全戶戶籍遷出,緃使有居住事實,仍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所以在做戶籍遷徙時要特別注意,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以內(即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以內(即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若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設戶籍,則僅其中一處得適用自用住宅,若為成年之直系親屬設戶籍,則不受一處限制。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也記得一定要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已免查獲時遭補稅並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5-11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