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全戶遷出,雖實際居住該地,經查獲仍會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因為子女就學緣故,將全家戶籍遷至學區,實際上全家人仍居住該地,為什麼還要補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是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要件。如果民眾經核准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工作關係、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戶籍全戶遷出,依規定是會自戶籍遷出後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戶籍又重新辦理遷回,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110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588、258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402。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09。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308。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313。

更新日期:110-05-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