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款遭強制執行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逾期未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除須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外,還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執行必要費用包含執行分署郵寄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的手續費用、拍賣不動產所需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及查調資料所生的行政費用等。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請如期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若已遭移送執行,請於收到執行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後於儘速至超商(金額3萬元以下)或執行分署繳納,如有疑問,可以電話向執行分署或稅捐稽徵機關查詢,以免嗣後發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徒增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10-05-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