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復查申請時,是否要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申請復查後,嗣因對課稅事實已不再爭執,想要撤回復查申請,但又擔心撤回後會被加徵滯納金。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原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嗣後撤回復查申請者,該局只會就應納稅額按日加計利息,並展延繳納期間,重新填發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繳納,並不會再加徵滯納金。但若逾前揭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始申請復查,則屬復查程序不合,仍應加徵滯納金。至於罰鍰部分則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問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應特別留意法律規定之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果對於申請復查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5-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