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務必在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減少農民負擔,農民如有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設施”使用之土地,可於今年的5月31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區公所申請審認屬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

  該局說明,土地所在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將會同有關機關進行現場勘查,並編造清冊送農業主管機關審認核定,其核定結果符合規定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自民國76年起停徵中),土地所有權人無須另外向地方稅稽查機關提出申請。在用途未作變更前,可持續適用,惟土地一經移​​轉,無論是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均須由新所有權人於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重新向土地所在區公所提出申請審查認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未經申請將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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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5-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