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地價比較有學問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其原出售土地地價及新購土地地價要如何採計,稅法有明確規定。

  該局說明,重購退稅的前提在於「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才能在超過的餘額內,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但常有民眾誤以土地實際成交價格來比較,以為只要新購的土地比出售的土地貴,就符合條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及新購土地地價,係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民眾因換屋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前,可先比較出售地及重購地地價後,初步了解是否符合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5-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