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查有違規使用情事得廢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在6個月內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如查有違規使用情事時,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釋規定,該證明書核發單位(即土地所轄區公所)得廢止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此,該土地移轉即無法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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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5-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