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書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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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民眾詢問,房屋租賃契約書,是否要繳納印花稅,若需繳納,是由誰繳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非印花稅課稅範圍,依法免徵印花稅,但房東於收取租金時,於租賃契約書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章,該契約書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提醒,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租支出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承租人常據以申報綜合所得稅,請房東自行檢視租賃契約書是否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或補貼印花稅票,若經查獲,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15倍之罰鍰。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10-05-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