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享用低稅率,未供出租營業期間認定要注意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所謂「一生一次」或同條第5項第5款所謂「一生一屋」規定,分別必須符合出售前1年或5年內不得有出租或營業使用,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才可以適用。

  至於出售前1年或5年,這個期間的計算基準日為何?出售土地若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以訂約日之前1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則以申報日之前1日為準。法院拍賣土地,是以法院拍定日之前1日為準。若為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則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為準。即以上述情形之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內不得有出租或營業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租賃及營業通報資料有時間落差,所以稅捐稽徵機關會定期對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辦理勾稽清查。特別提醒民眾,移轉土地應依相關規定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日後被補稅,得不償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5-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