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權益各種繳納稅款收據至少保存5年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爾來接獲民眾來電表示,其稅款已經在便利商店繳納完畢,為什麼還會接獲催繳稅單?並表示收據已丟棄未保存,該怎麼辦?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徵收期間為5年;所以,納稅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收據應保存5年為妥,如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稅務機關催繳者,即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補發的繳款書寄還稅務機關查明處理;如未保存該繳納收據,而稽徵機關繳款書檔又查無此筆繳款資料時,民眾則需至其繳納之單位或商店申請繳納證明。否則,對於補發的繳款書仍應於改訂期限內繳納完畢。 地方稅務局另說明:自99年7月1日起,配合「金融機構臨櫃代收國稅、地方稅繳款書金資流電子傳輸作業」實施,所有地方稅繳款書採條碼化作業,並擴大代收服務。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期限,可分為下列兩種情況:一、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及契稅,代收稅款截止日為繳納期限後2日24時。二、娛樂稅及罰鍰,代收稅款截止日為繳納期限當日24時,請民眾多加利用。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各項款繳納收據至少需妥善保存5年,不要隨意丟棄,方便自行核對或提供稅捐機關予以查明更正,確保自身權益。如您有地方稅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3)8226121轉各稅股長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