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估價單或報價單代替合約仍要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訂立承攬契據(如工程合約、勞務承攬合約等)應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因合約雙方均為立約人,應分別就持有之合約書負責貼繳印花稅。如以報價單、估價單代替契約書且簽章確認者,仍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契約,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繳印花稅。即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例如報價單、估價單代替契約書且簽章確認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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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5-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