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相鄰之社區公共設施用地併同購入者,可合併計算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2年內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中,有非屬建物之坐落基地,但屬社區公共設施之持分土地且與建築基地相鄰接,使用上確屬不可分離,於併同移轉時,准予併入建築基地計算新購土地地價,並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0-05-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